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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社保缴费指南:3月份将实行分时缴费

 省社保局公布3月份社保缴费基数核定业务指南

  从今年1月起,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业务,已从地税社保费征缴部门重新移交社保经办机构。记者从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保险关系管理处获悉,3月份的申报期为3月1日至3月23日。26日,省社保局公布了3月份社保缴费基数核定业务指南。

  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及缴费申报

  办理时间:3月1日—14日

  已参保单位办理人员的增减变动,缴费申报和基数核定,除基本材料外,首次在省本级参保人员需填报《海南省省本级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必须准确填写户籍所在省市区(县)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首次省本级参保男满55、女满45周岁的,须提供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新增参保的公务员须提供公务员录用、调动、任命等有关手续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特殊情况全部人员停保的,须出具书面说明,提供全部人员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首次聘用港澳台人员参保,应出示《就业证》等相关证件。

  签订《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协议书》的单位2012年3月无增减变化的,不需要到社保机构申报核定,在2012年3月14日后直接到社保征收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即可。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

  办理时间:3月1日—14日

  单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用人单位专管人员、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须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除《海南省省本级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外,办理该业务还需提供变更事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的变更证明材料:工商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变更文件,变更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涉及法定代表人、社保专办员变更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办理时间:3月1日—23日

  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公务员标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户口性质、户籍地址等信息变更的,办理该业务除基本材料外,需按以下规定办理:自然升位的持身份证原件直接办理,不需填表;单位错报的,提供单位证明,出入较大(变动3个数字以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公安部门改号码的,提供公安部门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确定前后两号同属一个人;社保录入错误的,提供申报参保时单位留存的申请表;原为省本级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入外籍的,根据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往来内地通行证》、国外定居证明、国(境)外身份证、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身份变更为公务员的须提供公务员录用有关手续证明。

  单位分立、合并、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时间:3月1日—14日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终止、合(兼)并、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或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跨统筹范围转出及其他情形和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办理该业务需提供如下材料:《海南省省本级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根据单位体制调整的事项出具以下相应证明材料:单位、人员合并证明材料(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单位注销执照、吊销执照、破产(关闭)证明材料,单位批准或宣告终止证明材料等。

  单位转个人续保、个体缴费变更缴费险种

  办理时间:3月15日—23日

  已在省本级单位参保人员停保后,转为以个人身份参保;个体缴费变更缴费险种的,仅需准备《海南省省本级个人缴纳社保费登记核定表》、参保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可。非本人办理的,需代办人出具由本人委托办理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按手印。代办人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留复印件。

  单位初次参保登记

  办理时间:3月15日—23日

  驻海口地区的省属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应当到省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在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后到地税社保费征收机构办理缴费手续。除需准备《海南省省本级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等表格外,还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单位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企业单位批准成立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专办员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超年检有效期的不予办理参保登记。